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7號、99年度執字第1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共二罪(即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373號、99年度豐簡字第553號),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共二罪(即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373號、99年度豐簡字第553號),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本院另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以99年度聲字第4003號就該二罪(即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393號、99年度豐簡字第553號)及受刑人甲○○另犯之詐欺案件共三罪(即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565號)裁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100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4003號裁定在卷足資參佐。據此,本件聲請為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得再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