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材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逕行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業於100年3月25日宣示判決,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8月,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