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上訴人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吳怡箴 律師 陳良彥 律師被上訴人 嘉芯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