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劉語安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吳怡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五頁第六、十一、
十三、十四行中關於「最終確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終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方蘭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