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珈安 (原名: 楊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88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約定自88年8月16日起至93年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5日止累計233,550元正未給付,其中69,997元為本金;138,959元為利息;24,5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0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0
年05月21日起至93年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5日止累計201,734元正未給付,其中60,705元為本金;120,778元為利息;20,2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91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5日止累計339,576元正未給付,(其中86,163元為本金,253,4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違約金。㈣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06月05日止累計438,716元正未給付,其中113,
009元為消費款;322,10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69,997元│106年6月6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4│├──┼─────┼───────┼──────┼───────┤│002│60,705元│106年6月6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4│├──┼─────┼───────┼──────┼───────┤│004│113,009元│106年6月6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3│86,163元│106年6月6日│清償日│年利率百分之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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