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黃毓軒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被   告  王鋅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
  救字第3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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