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黃毓軒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被 告 王鋅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
救字第3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