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現應受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請求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許壽
美損害賠償事件,曾依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聲請對相對
人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嗣聲請人受本案敗訴判決
確定,欲取回擔保金,乃以台北復興橋郵局第00448號存證
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遭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98年4月10日北市警同分戶字第09830906000號覆函
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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