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謝穎昌 即專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穎昌即專宇實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
二、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
擔任塑膠射出作業員,每日上班時問,約從上午l時至8時止
,上班8小時,因原告所從事之工作,需要以雙手搬重及重
複搬重之工作,導致手腳疼痛,工作期間經常就醫治療,嗣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98年1月診斷為「左肩肩
峰鎖骨關節退化、左肩肌腱炎及撕裂傷」等傷害,屬執行職
務所致疾病,詎被告於原告工作受傷就醫期間,竟要求原告
離職且於96年9月11日逕以原告離職為由,將原告之勞工保
險退保,又拒付原告薪資及拒絕為原告申請勞工保險局之職
業傷病給付,原告不得已,分別向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
金會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及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均未獲被告給付相關之職災補償,原告雖已自行向勞工保
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並獲勞工保險局給付自96年9月1日
起至98年1月16日止共504日之職業傷病給付,合計181,578
元,但原告每日薪資為800元,原告自96年9月1日起至98年l
月16日止共504日,因醫療中不能工作,應由被告按原告原
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合計應為403,200元,扣除原告已領
取之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221,622元之
職災薪資補償,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影本附於本院98年度南勞
簡補字第3號卷可參。依聲請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其係
因工作受傷,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本案訴訟,且由起訴狀所附
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觀之,亦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
訴訟救助,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