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