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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