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1,952,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5,2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