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 彭雅麗 兼法定代理人被告 王佑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