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472號原告 李添褔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要旨)。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80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判決確定前執行程序已終結者,亦不許債務人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準此,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法院始審究其訴有無理由,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法院自無庸審究,蓋其訴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執辰字第396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系爭債權憑證記載之「執行名義之名稱」分別為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判決、85年度聲字第2627號裁定、85年度票字第8774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及83年度促字第13394支付命令,惟其中僅系爭本票裁定與原告有關,其餘執行名義皆與原告無關。然查,系爭本票裁定所憑之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故毋須負發票人之責,況被告係於民國91年6月5日始為強制執行聲請,其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暨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3年時效,嗣於96年、101年持系爭債權憑證再為聲請,亦不生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故原告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訴,應有理由。
(二)爰聲明:⒈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裁定及系爭債權憑證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請求權暨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⒉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⒊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及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原告雖主張被告據以執行之本票非其所簽發,原告不負發票人之責,且本票之票據請求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云云,惟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業已終結,原告名下復無任何特定財產足供執行,顯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是其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無理由。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於106年6月22日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執辰字第3961號債權憑證(即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陳秀華劉敦 及原告 李添福 等3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因陳秀華、劉敦2人無郵局存款、勞保投保資料可供執行,原告李添福亦無郵局存款資料可供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執行終結,發還債權憑證,有本院執行處106年7月19日之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4頁);被告另就原告對第三人 馬偕 紀念醫院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於106年7月4日、106年7月19日分別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在案,然於被告執行二期金額共26,806元後,即因原告於106年9月間離職,致該部分執行亦告終結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勞保與就保」明細資料查證原告退保異動日期在卷屬實。
(二)綜上,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既於106年9月全部終結,則原告於1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見本院卷第1頁),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應不得提起本訴,揆諸前開說明,依原告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無論所主張之實體法事由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在法律上均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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