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高嘉祥 被告 謝年寶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年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高嘉祥為被害人,已於102年5月2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上開案件103年3月19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