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號聲請人 黃金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來 好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 鄭來好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收受判決正本。然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 鄭竹松 死亡,由其繼承人 鄭黃絨 承受訴訟,因本院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該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致聲請人於本件判決確定後,持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時,不獲受理,為此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訴訟中所提出之訴訟標的及其應受判決之聲明,本院業已為全部判決之意思表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而鄭黃絨應就鄭竹松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並非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範圍內,是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