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告海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穆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告鳯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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