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許維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千剛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