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將其二人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又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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