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