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218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裕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正。
二、提供債務人林裕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林裕鈐等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等)。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