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己○○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馬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元(42,000×12×10=5,040,000,42,000÷30×21=29,400,5,040,000+29,400=5,069,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新臺幣肆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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