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其利率如何計算。
三、本件請求票款之支票影本共18張,惟退票理由單影本僅有13張,尚缺5張,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