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依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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