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五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七五八號,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七二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性之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八十年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則屬當然。二、經查: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減刑裁定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
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依法減刑後,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九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九萬元(十九萬元之誤),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三七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有該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三七三號卷宗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罪,經依法減刑後共獲二年又一月之減刑寬典(即五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八月+四月又十五日+二月+一月又十五日之總和),然第一審減刑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九月,顯未將受刑人上開減刑後所應獲得之二年又一月之減刑寬典完全扣除,已影響受刑人既得之利益,有違前開內部性界限之限制,難認適法。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原審未詳予審酌,竟為駁回抗告之裁定,顯有違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條例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甚明。司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函頒「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點謂: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本件被告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七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有該案卷宗可稽。嗣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一一號裁定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六罪之刑期合計為四年二月,各減其刑二分之一後,刑期合計為二年一月,總共減少二年一月),並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三年八月(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九月(徒刑部分),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七五八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卷附裁定書可按。被告所犯附表編號
一、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罪,經第一審裁定減刑後之刑期合計為二年一月,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三年八月,總共為有期徒刑五年九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三年八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五年九月以下,定其刑期。第一審裁量結果,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九月,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經核並無不合。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法定方式為之,所謂將減刑寬典完全扣除云云,非但於法無據,亦窒礙難行。例如:販賣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販賣部分判刑七年,施用部分判刑八月,應執行七年二月。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販賣部分依法不應減刑,施用部分減為四月,法院僅能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七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七年四月以下,定其刑期。若要將減刑寬典四月完全扣除,所定執行刑必須低於六年十月(七年二月減四月),顯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有違。至本院八十年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係指減刑後反較減刑前所定應執行刑為重,有悖減刑目的之情形而言,與本件迥異,自不能相提相論。綜上說明,原審維持第一審裁定,諭知抗告駁回,於法並無不合。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法官黃梅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
K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新││(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台幣40000元│├───────────┼─────────┼─────────┼──────────┤│犯罪日期│94年2月中旬至│94年9月6日│91年10月中旬某日至││年月日│94年9月14日││91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署94年度偵字第15112│││4818號│4818號│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3181號│94年度訴字第3181號│94年度訴字第3814號││├───────┼─────────┼─────────┼──────────┤││判決日期│94年11月3日│94年11月3日│95年1月13日│├───┼───────┼─────────┼─────────┼──────────┤││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3181號│94年度訴字第3181號│94年度訴字第3181號││├───────┼─────────┼─────────┼──────────┤││判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28日│94年11月28日│95年4月1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幣20000元│├───────────┼─────────┼─────────┼──────────┤│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署96年度執更字第412│││412號│412號│號│└───────────┴─────────┴─────────┴──────────┘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2┌───────────┬──────────┬─────────┬──────────┐│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罰金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台幣170000元│││├───────────┼──────────┼─────────┼──────────┤│犯罪日期│94年3月15日至│94年10月4日│94年11月14日││年月日│94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4年度偵字第15112│察署94年度偵字第│署95年度偵字第10562│││號│15112號│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3814號│94年度訴字第3814號│94年度訴字第1694號││├───────┼──────────┼─────────┼──────────┤││判決日期│95年1月13日│95年1月13日│95年8月4日│├───┼───────┼──────────┼─────────┼──────────┤││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3814號│94年度訴字第3814號│95年度訴字第1694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4月10日│95年4月10日│95年9月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第8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依第3條第1項第4款規│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定不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年8月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台幣170000元│││├───────────┼──────────┼─────────┼──────────┤│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412│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署96年度執更字第412│││號│412號│號│└───────────┴──────────┴─────────┴──────────┘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3┌───────────┬─────────┬─────────┬──────────┐│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4月初某日至││││年月日│94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87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44號││││├───────┼─────────┼─────────┼──────────┤││判決日期│95年9月13日│││├───┼───────┼─────────┼─────────┼──────────┤││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44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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