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501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2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