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8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501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2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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