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尚志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常生 訴訟代理人 張伯雄
黃琬婷 被上訴人CMACGM即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商將軍海事公司)法定代理人Thietty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邱智鵬 律師
黃維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關於被上訴人「CompagnieGeneraleMaritime(法商將軍海事公司)「CMACGM即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商將軍海事公司)設4Quaid'ArencMarseille13002.Franc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