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60號附民原告 林政德 附民被告 黃芊葳 (原名 黃筱晴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 欄胥 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更名前之舊名「黃筱晴」,茲均應更正為「黃芊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