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小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湘玲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咀亮
一、債務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張咀亮、胡湘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