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他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林弘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94年12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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