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8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38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清有限公司、 林文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兆清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