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23號

原告 劉幸彤

被告 呂武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

法官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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