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44號聲請人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達成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易達成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決算申報案件仍在審查,無法於清算期間內核發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15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