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35號聲請人 王柏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宜瑾 、 沈佳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欄中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正〞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