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吳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楷驊 間請求返還代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