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6號原告 黃琮竣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3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萬元,惟並未補繳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英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