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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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司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王司睿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嗣其所犯之罪,以供本院於113年1月22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13年2月21日確定在案,且已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復於113年3月7日經檢察官指揮送至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確定送執行,羈押效力已消滅,被告已非本院所羈押之被告,而係受刑人,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