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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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 賴聿喬 被告 梁仍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命原告於113年2月7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