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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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訴訟標的第二項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