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5人因98年度訴字第36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元(86,700元×31平方公尺=2,68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