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復有證人 余桂美 之證詞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刑法第272條第2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又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知悉該等犯罪之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茲因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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