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4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為被繼承人甲○○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閱卷委任狀,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