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黃正漳
彭金碁 陳光勇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許秀珍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88號、第18377號、95年度偵字第10975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4329號、第17105號、97年度偵字第4953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8385號、95年度偵字第18133號、第20
517號、95年度偵字第23699號、95年度偵字第26330號、96年度偵字第4330號、96年度偵字第17105號、97年度偵字第469號、98年度偵字第26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3月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