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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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債權人龍門福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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