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四九、六九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一○九頁),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四月二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四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