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