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蔡坤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寬仁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寬仁繼承之應繼分。
二、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陳寬仁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