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93號
原 告 林靖期
訴訟代理人 蕭明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誌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