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盈貝
訴訟代理人  林武助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康明璋
       劉書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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