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8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陳素勤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蔡陳素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