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詹閔傑
法定代理人  詹勝智
       徐月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確認原告
並未依法於刑事判決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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