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紀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4,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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