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紀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4,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